1.年龄要求:副教授40周岁以下,教授45周岁以下,成果特别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。
2.职称要求:教授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,副教授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级职称。
3.学科(专业)要求:法理和法律史学、宪法和行政法学、民商法、刑法、经济法、国际法、诉讼法(证据法方向)、知识产权等专业方向。
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;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教学;申报本学科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;发表高水平论文;参与学院其他公共服务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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